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12/07 提案版本
第二百十六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行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依據法醫師法第九條之立法理由,為提昇鑑驗水準及落實人權保障,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及解剖屍體,應由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為之,爰配合做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