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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律議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
刑事訴訟法
其他名稱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提案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桐豪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親民黨團黨團,鑑於我國法醫之死因鑑定制度,自民國九十四年「法醫師法」立法完成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雖法醫師法第九條實質上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之特別規定,惟刑事訴訟法遲遲未與配合修訂,該二法條形式上形成扞格。爰擬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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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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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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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12/07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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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六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行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依據法醫師法第九條之立法理由,為提昇鑑驗水準及落實人權保障,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及解剖屍體,應由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為之,爰配合做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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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101/12/07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