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三條之一
公司為善盡社會責任,得為公益或慈善之捐贈,並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得規定捐贈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但捐贈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應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參與之股東或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股東或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但捐贈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應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參與之股東或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股東或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是以,公司為捐贈之行為,並無不可。惟公司為捐贈時,應經何種程序,本法並無明文。為避免公司假捐贈之名,為損害股東權益之行為,爰於第一項明定公司為捐贈時,應依一定程序辦理。
三、又違反程序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之股東或參與決策之董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表示異議之股東或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二、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是以,公司為捐贈之行為,並無不可。惟公司為捐贈時,應經何種程序,本法並無明文。為避免公司假捐贈之名,為損害股東權益之行為,爰於第一項明定公司為捐贈時,應依一定程序辦理。
三、又違反程序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之股東或參與決策之董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表示異議之股東或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