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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許添財等18人 101/11/23 提案版本
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劃調整或縣市合併改制者,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原有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況分別計算。
立法說明
1.行政區劃調整或原臺灣省轄部份縣市改制、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仍難以顯現,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