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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許忠信等24人 101/11/16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重大事項表決時,須有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立法說明
一、為求公視基金會有效率之運作,董監事之人事同意權,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的同意即以足;

二、而董事會對於重大決策之變動,則須有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多數之同意,維持董事對基金會重大事項參與決策之目的,同時保障少數意見表達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