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超明等43人 101/11/02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三條之二
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如未辦理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者,其土地應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相關法令辦理容積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