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其他名稱
: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
提案人:
盧秀燕
林岱樺
蔡錦隆
連署人:
費鴻泰
羅明才
林德福
賴士葆
薛凌
許智傑
邱志偉
江惠貞
呂玉玲
蔣乃辛
徐少萍
林正二
陳雪生
鄭天財 Sra Kacaw
吳育仁
呂學樟
顏清標
蔡正元
林鴻池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林岱樺、蔡錦隆等22人,針對99年12月25日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直轄市,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每3年需重新規定地價1次,地價稅係以各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之平均地價作為累進起點地價,並以其超過倍數劃分級距分別適用不同之累進稅率。基此,102年將重新規定地價並核算新的累進起點地價,因此導致持有合併前原市轄土地之民眾,將因累進起點地價向下調整,使其適用地價稅率提高,而在未蒙政策利益前,先承受地價稅負增加之不利益,認有政府變相加稅之虞。為落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因縣市合併行政組織調整,而增加稅負。突顯平均地權條例允有修正餘地,特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平均地權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