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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煌瑯等19人 101/09/18 提案版本
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四、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

五、供應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產品者。

六、承銷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

七、販運商:指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八、零批商: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產品予零售商或大消費戶者。

九、零售商:指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之商販。

十、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公司組織。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畜產、茶葉、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四、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

五、供應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產品者。

六、承銷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

七、販運商:指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八、零批商: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產品予零售商或大消費戶者。

九、零售商:指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之商販。

十、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公司組織。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三項第一款。

二、為因應我國茶葉市場發展,並保障農民直接參與經營,故將茶葉納入農產品定義之中,以保障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