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吳宜臻等17人 101/06/01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三條之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或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立法說明
本款所列之人員不只會因故意而觸犯貪瀆案件,包括刑法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瀆職罪章都是高階人員可能涉及之重罪,而不限貪瀆案件,為使特偵組能明確發動偵查作為,特增列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亦應由特偵組職司偵辦義務,爰予以配合修正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而增列「或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