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薛凌等18人 101/10/12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五、言行有損國家主權、政府或國軍尊嚴,或意圖影響行政中立者。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五款規定內容。

二、避免退役軍士官言行有傷害國家主權、政府情事,以確保國軍尊嚴,提升軍人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