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十九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公營電業向民營火力發電廠之當年度總購電金額,徵收其中百分之十作為電業盈餘特別費。
前項電業盈餘特別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作為減低電價、穩定物價之必要措施及社會福利之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電業盈餘特別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作為減低電價、穩定物價之必要措施及社會福利之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台電向民營火力電廠購電價格趨於合理化,並避免民營火力電廠經特許取得保證收購而獲取超額利潤,並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增訂主管機關應對台電向民營火力電廠年度購電金額徵收百分之十做為電業盈餘特別費,並專款專用作為減低電價、穩定物價之必要措施及社會福利之用。
二、為使台電向民營火力電廠購電價格趨於合理化,並避免民營火力電廠經特許取得保證收購而獲取超額利潤,並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增訂主管機關應對台電向民營火力電廠年度購電金額徵收百分之十做為電業盈餘特別費,並專款專用作為減低電價、穩定物價之必要措施及社會福利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