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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福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社福團體、庇護工場與護理之家因電費節節飆漲,而面臨生存與經營的困境,建議比照各級公私立學校計費。
第六十五條之一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以供電成本計價。
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度數不列入普通用電計算範圍內。
第一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度數不列入普通用電計算範圍內。
第一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立法說明
一、此條係新增。
二、維生醫療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是部分身心障礙者維繫生命之所需,基於政府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的責任,建議所有維生器材用電及必要生活輔具應以供電成本計價。
三、有鑑於電費計價是採累進費率,為免維生器材與生活輔具之用電度數排擠一般家庭用電,茲訂定第二項規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度數不列入普通用電計算範圍內。
二、維生醫療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是部分身心障礙者維繫生命之所需,基於政府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的責任,建議所有維生器材用電及必要生活輔具應以供電成本計價。
三、有鑑於電費計價是採累進費率,為免維生器材與生活輔具之用電度數排擠一般家庭用電,茲訂定第二項規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度數不列入普通用電計算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