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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之一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電器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依實用電度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
前項使用維生電器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使用維生電器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六十一之一條,明訂使用維生電器的身心障礙者家庭,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
二、使用維生電器的種類,數量,頻率,時間等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二、使用維生電器的種類,數量,頻率,時間等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場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基於對弱勢族群的照顧符合公共利益,加列立案的社福機構及立案的庇護工場,電費可以低於普通電價,但不低於供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