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昆澤等20人 101/05/18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電器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依實用電度按第一級距最低單價計費。
第二項使用維生電器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二、三項。

二、明訂使用維生電器的身心障礙者家庭,按第一級距最低單價計費,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

三、使用維生電器的種類,數量,頻率,時間等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場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基於對弱勢族群的照顧符合公共利益,加列立案的社福機構及立案的庇護工廠,電費可以低於普通電價,但不低於供電成本,建議比照公用事業或立案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