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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之二
學術研究、科技、文化、社會教育及訓練機關聘任之人員,其聘任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因應學術研究、科技、文化、社會教育訓練機關用人及管理需要,有建立公務人員聘任制度之必要,明定上開機關聘任人員,其聘任另以法律定之,俾使該條例之制定於本法取得法律依據。
二、為因應學術研究、科技、文化、社會教育訓練機關用人及管理需要,有建立公務人員聘任制度之必要,明定上開機關聘任人員,其聘任另以法律定之,俾使該條例之制定於本法取得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