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七條之七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除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五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五條之修正,涉及第三審法院採行強制辯護之運作方式、第三審法院公設辯護人之編制及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辦法之擬定等重大變革,對於第三審審判程序之進行將發生深遠之影響。從而,相關配套措施及應行注意事項與人員編制,均需時間妥為規劃,爰增訂本條,除部分公布後可立即施行之條文,就上開規定給予施行緩衝期間,期使新制運作順暢。
二、本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五條之修正,涉及第三審法院採行強制辯護之運作方式、第三審法院公設辯護人之編制及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辦法之擬定等重大變革,對於第三審審判程序之進行將發生深遠之影響。從而,相關配套措施及應行注意事項與人員編制,均需時間妥為規劃,爰增訂本條,除部分公布後可立即施行之條文,就上開規定給予施行緩衝期間,期使新制運作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