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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劉建國等20人 101/05/04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五條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立法說明
增訂第二項,參酌會計師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以作為醫政主管機關與醫界之主要溝通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