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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
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醫師檢覈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中醫師證書,始得回國執業。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
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醫師檢覈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中醫師證書,始得回國執業。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中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四、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醫師檢覈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中醫師證書,始得回國執業。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必要課程,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四、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證書者。
前項第三款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其人數連同中醫學系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該校中醫學生得招收人數。
已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醫師檢覈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中醫師證書,始得回國執業。
立法說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時,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研擬醫師法之中醫師資格相關規定,並於99年12月31日前送立法院審議」,惟衛生署至今尚未為醫師法提出修正草案,送請大院審議。另考選部於99年12月7日,召集教育部、衛生署、中醫師公會全聯會及醫學院中醫系主任等部會機關人員,舉行「研商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報考中醫師高等考試相關事宜會議」,亦作出建議「衛生署修正醫師法第三條中醫師應考資格規定,函送立法院審議」之結論。故主管中醫師教、考及用等行政機關,已達成「需修正醫師法第3條中醫師應考資格規定,以使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可報考中醫師高等考試」之共識。又立法院法制局99年12月專題研究:中醫師特考定期停辦合憲性問題之研析-從中醫師檢定考試及中醫師國家考試法制變更談起,該專題研究建議修正醫師法第三條中醫師應考資格規定,以避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疑慮。
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2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八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嗣因社會變遷,大學或獨立學院之中醫學教育日漸普及,立法者雖選擇以大學或獨立學院之中醫學教育培養人才為中醫師之養成政策,仍於醫師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以保障非大學或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非醫學系、科畢業而修習中醫必要課程者或非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亦有參與考試以取得中醫師執業資格之機會,符合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之意旨。」醫師法僅對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規範應考期限,對相同事物本質的醫師及牙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並無設任何考試期間限制,強烈干預職業選擇的自由,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爰修訂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
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2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八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嗣因社會變遷,大學或獨立學院之中醫學教育日漸普及,立法者雖選擇以大學或獨立學院之中醫學教育培養人才為中醫師之養成政策,仍於醫師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以保障非大學或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非醫學系、科畢業而修習中醫必要課程者或非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亦有參與考試以取得中醫師執業資格之機會,符合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之意旨。」醫師法僅對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規範應考期限,對相同事物本質的醫師及牙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並無設任何考試期間限制,強烈干預職業選擇的自由,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爰修訂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