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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04/13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新任董事於每屆任期滿前三個月內,依第十三條程序產生。
立法說明
為使公共電視董事任期法制化更臻完備,避免前任董事任期已屆,新任董事仍未產生之窘異現象,特修法明訂每屆董事聘任期限,裨益業務得以正常運作與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