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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邱志偉等24人 101/04/13 提案版本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七、全程轉播立法院議事現場畫面。
立法說明
新增本條第七款公事基金會之業務,全程轉播立法院議事現場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