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1/03/23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三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犯貪汙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犯貪汙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事實足認其言行違反國家忠誠或傷害國軍形象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三年。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事實足認,其言行違反國家忠誠或傷害國軍形象,情節較輕微者,停止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三年。

三、第一項文字修正,「左列」修正為「下列」。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五、有事實足認其言行違反國家忠誠或傷害國軍形象,情節重大者。
於前條第二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繼續違反該規定者,以違反前項第五款論。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

二、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事實足認,其言行違反國家忠誠或傷害國軍形象,情節重大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三、因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原因被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繼續違反該規定者,視同情節重大,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四、第一項文字修正,「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