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士葆等26人 100/05/20 提案版本
第六十八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提升工廠污水及廢水之回收利用率,達到再生利用之目標,得實施補助、補貼及獎勵措施。

前項補助、補貼及獎勵之申請資格、規模、項目、申請程序、審核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工廠污水及廢水之回收利用有助於減少對原水的需求,為國外解決水資源逐漸匱乏,所常用之方法,以日本與新加坡為例,其工業用水的回收利用率非常之高,我國雖已有相關計畫推動,但因其他水源成本不高,使得廠商主動進行用水的回收利用設備投資之誘因不足。工業使用之再生水,其安全性要求較民生用水標準為低,應可透過有效提供獎勵及強制措施,予以推動,以利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