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薛凌等20人 100/04/08 提案版本
第五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

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

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公告事項之核定。

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財政部部長、交通部部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兼任及由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荐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說明
查現行之「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於民國89年02月09日制定至今,但攸關金融政策之監督管理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卻係在民國92年07月23日才立法完成,為使國安基金的操作與執行符合現行國家法制化編制,將金管會主任委員列於國安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之一。
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其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買賣超資訊。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安基金成立於2000年3月,可動用資金5,000億元,資金來源為向銀行及四大基金借用。觀諸過去國安基金四次進場護盤記錄,前三次護盤買進持股1,700多億元,獲利61億元;第四次護盤買進持股近600億元,獲利337億元。

二、過去國安基金的操作動向不明,引發媒體過度的揣測,甚有內線交易之疑慮,為使國安基金之操作符合政府公開資訊原則,要求國安基金其持股的買賣資訊應依規定改為按月上網公告,並應就其基金的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買賣超資訊等,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