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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國民中小學、高級中學各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價之一半為準。
立法說明
學校教育支出經費龐大,為提升學生教學環境,經常出現入不敷出情形,一但取消學校用電優惠,無疑增加教育支出費用,恐影響學校教育環境與學生受教環境。尤其我國教育環境城鄉差距愈漸顯著,此舉恐加深城鄉教育環境之差距,且若校方為節省用電費用,進而減少或限制學生開燈用電時間,影響學生教學環境健康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