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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
本基金應按月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買賣超資訊。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本基金應按月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買賣超資訊。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補之,由國庫彌補之虧損應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制。
前項適度保留盈餘之比率或數額,由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為解除民眾對國安基金的護盤誠意與績效疑慮,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將按「季」公告修改成按「月」公告,並應按月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買賣超資訊,以提高政府資訊透明度。
第十六條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操作計劃應行保密,不得於第八條所定之市場為買入或賣出行為:
一、第五條第二項之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第七條之執行秘書與工作人員。
三、第八條所定接受委員會委託之專業機構從業人員。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第五條第二項之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第七條之執行秘書與工作人員。
三、第八條所定接受委員會委託之專業機構從業人員。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操作計劃應行保密,不得於第八條所定之市場為買入或賣出行為:
一、第五條第二項之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第七條之執行秘書與工作人員。
三、第八條所定接受委員會委託之專業機構從業人員。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一、第五條第二項之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第七條之執行秘書與工作人員。
三、第八條所定接受委員會委託之專業機構從業人員。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立法說明
一、加重本條罰則之罰責。
二、由於內線交易問題為社會所詬病,影響市場健全發展與政府及官員形象,易使人有官商勾結的聯想。再者監督機制不夠確實,易使行政規避司法。對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違反內線交易之相關罰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本法第十六條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顯罰則過輕,為增加人員保密性,爰提高洩密之罰則,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將罰金額度由「一千萬元以下」提高至「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以降低民眾疑慮,安定國人信心。
二、由於內線交易問題為社會所詬病,影響市場健全發展與政府及官員形象,易使人有官商勾結的聯想。再者監督機制不夠確實,易使行政規避司法。對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違反內線交易之相關罰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本法第十六條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顯罰則過輕,為增加人員保密性,爰提高洩密之罰則,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將罰金額度由「一千萬元以下」提高至「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以降低民眾疑慮,安定國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