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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四、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
五、供應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產品者。
六、承銷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
七、販運商:指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八、零批商: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產品予零售商或大消費戶者。
九、零售商:指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之商販。
十、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公司組織。
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四、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
五、供應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產品者。
六、承銷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
七、販運商:指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八、零批商: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產品予零售商或大消費戶者。
九、零售商:指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之商販。
十、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公司組織。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花卉、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四、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
五、供應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產品者。
六、承銷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
七、販運商:指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八、零批商: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產品予零售商或大消費戶者。
九、零售商:指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之商販。
十、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公司組織。
一、農產品:指蔬菜、青果、花卉、畜產、漁產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農、林、漁、牧業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指每日或定期集中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三、農民:指直接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自然人。
四、農民團體:指依法組織之農會、漁會及農產品生產運銷合作社、合作農場。
五、供應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農產品者。
六、承銷人: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承購農產品者。
七、販運商:指向農產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購買農產品運往其他市場交易者。
八、零批商:指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購貨、在同一市場內批售農產品予零售商或大消費戶者。
九、零售商:指向消費者銷售農產品之商販。
十、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本法所稱農產品生產之公司組織。
立法說明
一、九十七年底我國花卉種植面積超過一萬三千餘公頃,總產值約近新台幣一百二十億元,九十八年我國外銷花卉金額亦達一億一千餘萬美元,顯示我國花卉產業已成為重要的農產品項目之一。
二、台灣地區目前已有六處花卉批發市場,花卉產業從業人口亦已達十萬人以上,可見花卉市場已具相當規模,且日本「批發市場法」第二條定義之第一項亦有「花木」之規定,為配合國內花卉產業發展之需,建議將農產品定義增列「花卉」項目。
三、「如左」修正為「如下」。
二、台灣地區目前已有六處花卉批發市場,花卉產業從業人口亦已達十萬人以上,可見花卉市場已具相當規模,且日本「批發市場法」第二條定義之第一項亦有「花木」之規定,為配合國內花卉產業發展之需,建議將農產品定義增列「花卉」項目。
三、「如左」修正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