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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 099/12/23 經濟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鐵路等公用事業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修正通過)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