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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版本
廖國棟Sufin‧Siluko等21人
106/09/22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
前項儲槽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天然氣事業應至少自備以下天數之儲槽容量:
一、天然氣生產事業:半天。
二、天然氣進口事業:二十天。
三、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及天然氣進口事業者:三十天。
四、天然氣進口事業供氣作為發電使用者:三十天。
前項儲槽容量天數之計算,以天為單位表示,四捨五入取小數一位;其公式如下:
(自有儲槽設計容量+承租之儲槽容量─出租之儲槽容量)/事業申報日前六年度之日平均銷售量,事業之實際銷售期間不足六年者,以實際銷售期間計算。
天然氣進口事業就第二項所定之儲槽容量,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三年內設置完成。
天然氣事業應至少自備以下天數之儲槽容量:
一、天然氣生產事業:半天。
二、天然氣進口事業:二十天。
三、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及天然氣進口事業者:三十天。
四、天然氣進口事業供氣作為發電使用者:三十天。
前項儲槽容量天數之計算,以天為單位表示,四捨五入取小數一位;其公式如下:
(自有儲槽設計容量+承租之儲槽容量─出租之儲槽容量)/事業申報日前六年度之日平均銷售量,事業之實際銷售期間不足六年者,以實際銷售期間計算。
天然氣進口事業就第二項所定之儲槽容量,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三年內設置完成。
立法說明
一、電業法第九十五條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經濟部規劃2025年能源轉型配比將大幅提昇天然氣發電比重,從現在的37%提升至50%。
二、能源轉型替代發電需有風險考量,例如:替代發電若選擇天然氣,則現有儲槽周轉天數不到10天,不像燃煤至少會有30天的安全存量,萬一碰到接連兩個颱風侵襲台灣,進口液化天然氣無法及時運補至岸上儲槽,天然氣發電有可能會「斷炊」。現在極端氣候現象頻繁出現,今年就發生連續五個颱風侵襲日本事件,難保不會發生在同屬海島型國家的台灣。
三、天然氣儲存槽不足,若遇颱風或海象不佳,運氣船無法卸氣,恐有斷氣無法發電之虞。2002年台灣就曾面臨「斷氣」危機。當時因一艘供氣船銜接不上,台電天然氣電廠無氣可用,必須進行工業限電,造成才上任不到兩個月的台電董事長林文淵引咎辭職下台。
四、106年《發展能源綱領》提到,能源安全涉及國家安全,轉型過程中需以確保國家能源供應穩定與安全為前提,規劃各類能源在各階段的合理結構。
五、2017年美國商會白皮書提到,在能源方面,商會也注意到台灣2025年完全停止核能發電的同時,還要面對大量減碳所帶來的挑戰。台北市美國商會呼籲台灣所倚重的高科技產業需要有足夠、可靠、具有成本效益的電力供給,並冀望政府提供社會大眾一個清楚且實際的能源政策,讓業界有信心,台灣的競爭力並不會因此下滑。
六、若發生全台大停電將面臨環境衛生、醫療救護、工商業停工等問題,以美國2003年東岸大停電為例,當時約停電10天,造成紐約等大城市陷入癱瘓,5,000萬人受到影響,更造成超過40億美元的經濟損失。當台灣大潭電廠將從現在的6個機組增加到10個機組,天然氣發電配比提高至50%,只要出現海象不佳就可能造成全台灣大停電。為了避免類似815全台大斷電事件再次發生,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三項條文。
二、能源轉型替代發電需有風險考量,例如:替代發電若選擇天然氣,則現有儲槽周轉天數不到10天,不像燃煤至少會有30天的安全存量,萬一碰到接連兩個颱風侵襲台灣,進口液化天然氣無法及時運補至岸上儲槽,天然氣發電有可能會「斷炊」。現在極端氣候現象頻繁出現,今年就發生連續五個颱風侵襲日本事件,難保不會發生在同屬海島型國家的台灣。
三、天然氣儲存槽不足,若遇颱風或海象不佳,運氣船無法卸氣,恐有斷氣無法發電之虞。2002年台灣就曾面臨「斷氣」危機。當時因一艘供氣船銜接不上,台電天然氣電廠無氣可用,必須進行工業限電,造成才上任不到兩個月的台電董事長林文淵引咎辭職下台。
四、106年《發展能源綱領》提到,能源安全涉及國家安全,轉型過程中需以確保國家能源供應穩定與安全為前提,規劃各類能源在各階段的合理結構。
五、2017年美國商會白皮書提到,在能源方面,商會也注意到台灣2025年完全停止核能發電的同時,還要面對大量減碳所帶來的挑戰。台北市美國商會呼籲台灣所倚重的高科技產業需要有足夠、可靠、具有成本效益的電力供給,並冀望政府提供社會大眾一個清楚且實際的能源政策,讓業界有信心,台灣的競爭力並不會因此下滑。
六、若發生全台大停電將面臨環境衛生、醫療救護、工商業停工等問題,以美國2003年東岸大停電為例,當時約停電10天,造成紐約等大城市陷入癱瘓,5,000萬人受到影響,更造成超過40億美元的經濟損失。當台灣大潭電廠將從現在的6個機組增加到10個機組,天然氣發電配比提高至50%,只要出現海象不佳就可能造成全台灣大停電。為了避免類似815全台大斷電事件再次發生,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三項條文。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維持供氣穩定,並儲存其供氣用戶所需之供應量。
天然氣生產事業應自備半天以上之儲槽容量;天然氣進口事業或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及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自備二十天以上之儲槽容量。
第二項天然氣事業之認定、儲槽容量天數之計算,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氣生產事業應自備半天以上之儲槽容量;天然氣進口事業或同時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及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自備二十天以上之儲槽容量。
第二項天然氣事業之認定、儲槽容量天數之計算,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經濟部能源局規劃我國中長期能源轉型政策,預計於2025年將總體發電量中天然氣占比提高至50%,燃煤占比降低至30%,以此達成減碳目標。有鑑於我國天然氣發電比重日益增加,現階段之天然氣儲槽容量應予以調高,以確保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
二、經查,西班牙於2008年發布天然氣供給安全條文,明定天然氣供應者,需維持至少二十天的消費量或銷售量,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中,也規範天然氣事業有「充分供應營運周轉量」之責任,需維持液化天然氣的儲存量達到二十天至三十天。而目前韓國的天然氣儲存量高達五十六天,中國大陸天然氣儲存量也達到五十一天,顯見世界各國天然氣儲存量皆非常重視,並多有立法明定天然氣儲量天數之先例。相較之下,我國天然氣97%仰賴進口,國內自產天然氣比例僅占3%,因天然氣供應來源運輸距離遙遠,供應體系相對脆弱,我國現階段天然氣儲槽容量天數僅有十五天,於夏季用電高峰時期甚至僅有七天週轉天數,天然氣儲存量明顯過低,一旦國外天然氣供應來源中斷,國內即可能發生天然氣短缺問題,因此2009年經濟部能源局主辦之全國能源會議中,即有專家建議,我國應將天然氣營運存量週轉天數調升至二十天以上。
三、經查,我國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明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日之安全存量,液化石油氣,則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二十五日之安全存量。然而目前天然氣事業法,並未於條文中明確規範天然氣事業之儲槽容量天數,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相關要點。目前中央主管機關要求天然氣事業之儲槽容量僅有十五天,無法因應未來能源轉型之供給需求,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天然氣事業之儲槽容量天數需達二十天,以確保我國能源安全。
二、經查,西班牙於2008年發布天然氣供給安全條文,明定天然氣供應者,需維持至少二十天的消費量或銷售量,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中,也規範天然氣事業有「充分供應營運周轉量」之責任,需維持液化天然氣的儲存量達到二十天至三十天。而目前韓國的天然氣儲存量高達五十六天,中國大陸天然氣儲存量也達到五十一天,顯見世界各國天然氣儲存量皆非常重視,並多有立法明定天然氣儲量天數之先例。相較之下,我國天然氣97%仰賴進口,國內自產天然氣比例僅占3%,因天然氣供應來源運輸距離遙遠,供應體系相對脆弱,我國現階段天然氣儲槽容量天數僅有十五天,於夏季用電高峰時期甚至僅有七天週轉天數,天然氣儲存量明顯過低,一旦國外天然氣供應來源中斷,國內即可能發生天然氣短缺問題,因此2009年經濟部能源局主辦之全國能源會議中,即有專家建議,我國應將天然氣營運存量週轉天數調升至二十天以上。
三、經查,我國石油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明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日之安全存量,液化石油氣,則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二十五日之安全存量。然而目前天然氣事業法,並未於條文中明確規範天然氣事業之儲槽容量天數,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相關要點。目前中央主管機關要求天然氣事業之儲槽容量僅有十五天,無法因應未來能源轉型之供給需求,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天然氣事業之儲槽容量天數需達二十天,以確保我國能源安全。
第三十三條之一
(價格計算方式之核定)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得應其他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請求,代輸儲天然氣;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令其代輸儲。
前項代輸儲數量及費率,由雙方協議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協議不成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所有輸儲設備最高使用容量、實際使用容量、預估當年實際使用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得應其他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請求,代輸儲天然氣;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令其代輸儲。
前項代輸儲數量及費率,由雙方協議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協議不成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所有輸儲設備最高使用容量、實際使用容量、預估當年實際使用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於雙方合意時,得進行天然氣之代輸儲。另,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亦得於必要時,令其代輸儲。
三、代輸儲系在雙方合意之情況下為之,其代輸儲數量及費率亦宜由雙方協議,惟為避免聯合壟斷,爰於第二項規定代輸儲設備數量及費率需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俾利監督管理;若協議不成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之。
四、為掌握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輸儲設備容量使用情形,爰於第三項明定業者應提報相關資料,俾利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所定令其代輸儲時之衡量依據。
二、第一項明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於雙方合意時,得進行天然氣之代輸儲。另,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亦得於必要時,令其代輸儲。
三、代輸儲系在雙方合意之情況下為之,其代輸儲數量及費率亦宜由雙方協議,惟為避免聯合壟斷,爰於第二項規定代輸儲設備數量及費率需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俾利監督管理;若協議不成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決定之。
四、為掌握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輸儲設備容量使用情形,爰於第三項明定業者應提報相關資料,俾利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所定令其代輸儲時之衡量依據。
第五十九條之一
天然氣事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維持儲槽安全存量者,處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天然氣進口事業供氣做為發電者,發生無法供氣或供氣不足導致損失時,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天然氣進口事業供氣做為發電者,發生無法供氣或供氣不足導致損失時,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815突然中斷天然氣供應導致全台大停電,工商產業損失難以估算。根據工業局所轄工業區因停電遭受損失之廠家數目前已查有119家,直接損失約4,159萬元,停工及間接損失約3,188萬元。直接損失以北部廠商為主,直接損失逾三千萬;間接及停工損失主要來自南區,逾1,800萬。
三、以苗栗市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業者估氣因停電所造成之損失約2千萬元,但依據台灣電力公司公式計算,僅賠1萬500元,如此高額損失僅得如此微薄之賠償,恐使產業喪失在台繼續投資之信心。
四、當天然氣發電從尖載轉型為基載使用,發電配比從37%提升至50%,其可能造成的停電危機恐使產業出走,為了避免因缺電恐懼導致產業外移情況出現,政府應除給予供電穩定及不缺電保證外,另外立法保障因天然氣供應不足導致的停電,將給予全額賠償。
二、815突然中斷天然氣供應導致全台大停電,工商產業損失難以估算。根據工業局所轄工業區因停電遭受損失之廠家數目前已查有119家,直接損失約4,159萬元,停工及間接損失約3,188萬元。直接損失以北部廠商為主,直接損失逾三千萬;間接及停工損失主要來自南區,逾1,800萬。
三、以苗栗市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業者估氣因停電所造成之損失約2千萬元,但依據台灣電力公司公式計算,僅賠1萬500元,如此高額損失僅得如此微薄之賠償,恐使產業喪失在台繼續投資之信心。
四、當天然氣發電從尖載轉型為基載使用,發電配比從37%提升至50%,其可能造成的停電危機恐使產業出走,為了避免因缺電恐懼導致產業外移情況出現,政府應除給予供電穩定及不缺電保證外,另外立法保障因天然氣供應不足導致的停電,將給予全額賠償。
天然氣事業,因人為疏失造成天然氣供應中斷,導致電業無法穩定供電,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於民國106年8月15日,發生全台大停電事件,事後調查指出係由於中油人員在大潭電廠天然氣計量站,更換電源供應器時,因操作不當,導致大潭電廠供氣中斷,六部機組跳脫,供電量減少約420萬瓩,造成電力系統頻率瞬間降低,因此自動啟動低頻電驛安全保護措施,造成全台各地多處停電,不但造成民生不便,甚至使經濟損失近億。顯見天然氣供應不穩,將造成嚴重停電,損害國家發展。
三、經查,全台天然氣相關之卸、輸、儲設施皆屬台灣中油公司獨家擁有,且台灣中油公司為國內唯一天然氣供應商,目前台電公司所有之興達、大林、南火、通霄及大潭等電廠燃氣機組發電用所需天然氣,皆向台灣中油公司採購,因此若中油公司操作失當造成供氣中斷,將直接造成停電意外。
四、為避免天然氣事業因人為疏失造成停電意外,爰於本法新增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天然氣事業,因人為疏失造成天然氣供應中斷,導致電業無法穩定供電之罰則,確保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
二、我國於民國106年8月15日,發生全台大停電事件,事後調查指出係由於中油人員在大潭電廠天然氣計量站,更換電源供應器時,因操作不當,導致大潭電廠供氣中斷,六部機組跳脫,供電量減少約420萬瓩,造成電力系統頻率瞬間降低,因此自動啟動低頻電驛安全保護措施,造成全台各地多處停電,不但造成民生不便,甚至使經濟損失近億。顯見天然氣供應不穩,將造成嚴重停電,損害國家發展。
三、經查,全台天然氣相關之卸、輸、儲設施皆屬台灣中油公司獨家擁有,且台灣中油公司為國內唯一天然氣供應商,目前台電公司所有之興達、大林、南火、通霄及大潭等電廠燃氣機組發電用所需天然氣,皆向台灣中油公司採購,因此若中油公司操作失當造成供氣中斷,將直接造成停電意外。
四、為避免天然氣事業因人為疏失造成停電意外,爰於本法新增第五十九條之一,增訂天然氣事業,因人為疏失造成天然氣供應中斷,導致電業無法穩定供電之罰則,確保我國天然氣供應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