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其昌等18人 114/10/14 提案版本
第十七條之一
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應標示來源識別及產地。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自由貿易港區原基於貿易自由化而以特別立法方式排除國內法令,自由貿易港區成為一處「境內關外」的特殊地區。然而自六、七年前美中貿易戰開始,至今八月起美國實施新版的對等關稅,也就是對數十個貿易夥伴的進口商品課徵10%至41%不等的關稅,為避免他國貨品透過我國違規轉運,以及維護我國貨品在國外的商譽(MIT),新增本條,參考貿易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要求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均應據實標示來源識別及產地。
第三十八條之一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未依第十七條之一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者,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配合增訂第十七條之一之規定。

二、參考貿易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關於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未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