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美玲等16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第一條
運動發展部為辦理運動產業之正向發展,營造運動產業良好之經營環境,積極提升競爭力與國際接軌,並為國人建構優質運動休閒環境,特設運動發展部運動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說明
鑒於運動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並配合推展運動產業之正向發展,運動產業良好之經營環境,提升運動產業之競爭力並與國際接軌,並為國人營造優質運動休閒環境,有設運動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之必要,爰於本條明定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動相關產業之政策執行及法規研擬。

二、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

三、運動或其他相關產業跨領域創新之培植、管理、輔導、獎勵。

四、運動相關產業之人才培育與媒合及國際交流。

五、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之執行、督導及獎助。

六、職業或業餘運動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七、公有、私有運動場域與學校場地開放及社區運動俱樂部設置之輔導。

八、運動相關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運動相關產業發展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於本條明定本局之業務職掌內容。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難顯現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明定,應另定員額編制表。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