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翁曉玲等24人 113/11/15 提案版本
第三條
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

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
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

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審理。

前項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於案件處理期間,經當事人同意得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三項新增。

二、現代軍隊多元任務,袍澤朝夕相處,倘若軍隊成員之間發生衝突、關係不睦,彼此猜疑,而未能及時修復關係,維護袍澤情感,官兵在不和諧的氛圍中工作,可能會感到沮喪、不滿和壓力,勢必影響對工作的投入程度,甚至影響對軍隊的忠誠度;而幹部面對此氛圍,也將難以有效管理和指揮部隊,無力戰訓本務。對於軍隊成員所發生之衝突事件,須要採取修復人際關係的措施,而修復式正義被認為用以修復因衝突而破裂的社會關係,是最有效方法之一。

三、先進國家採用修復式正義的方法來處理衝突行之有年,且多已納入法律規定或政策框架中。因此,民國(下同)108年起,修復式正義已陸續於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完成法制化。而空軍及陸軍司令部亦分別105年及108年於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中令頒轉介修復之規定多年,迄今已有七十三件轉介修復,其中三十四件進行對話,對於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凝聚部隊向心力、團結士氣有相當成效。為使上揭軍隊運用修復式正義法制化,參考上揭法令,明定軍人權益救濟程序之業管機關,在案件處理期間,經當事人之同意得將案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