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俊宇等20人 114/12/19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第七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為有效提升農民退休儲金之覆蓋率,並實質減輕農民的經濟負擔,在農民與主管機關共同提繳總金額不變的前提下,調整兩者每月提繳金額的比例分擔。爰增訂農民與主管機關所應負擔共同提繳總金額的比例,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主管機關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並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二、配合最低工資法已於2024年1月1日施行,爰修正條文中的「基本工資」為「最低工資」,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