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郭國文等17人 114/01/03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14/12/24 經濟委員會
謝衣鳯等16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蔡易餘等20人 114/11/07 提案版本
陳亭妃等19人 114/12/05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照委員蔡易餘等人及委員陳亭妃等人提案通過)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組織法修正,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
第七條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同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一點五倍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本法儲金提繳係以勞工基本工資為基準,並以10%為提繳上限,依勞保局系統計算推估,提繳25年後,月領僅約1萬6,000餘元,恐難以維持老年生活所需。

二、根據勞工保險局資料,截至113年9月底,農民退休儲金提繳人數92,181人,占農保未滿65歲被保險人人數333,633之27.63%。若以提繳比率觀察,高達95%係提繳10%之上限,交叉分析可推測係因誘因不足,導致提繳人數比率偏低。為提高農民參與儲金誘因,並強化老年經濟生活保障,同時彰顯政府照顧農民之責任,爰修正第三項,將政府相對提繳金額提高為1.5倍。
(所有提案及修正動議1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說明
所有提案及委員楊瓊瓔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一點五倍金額。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現行退休儲金提繳比率為10%,政府按月對提相同金額,考量折現率及勞工享有之勞保、勞退保障,實未能給予持平之保障,爰修正第七條第三項,提高政府對提倍數,由1倍調升為1.5倍。

二、以110年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4,000元為例,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顯示,即便政府對提倍數提升為1.5倍,農民提繳年資25年,可領得28,132元,提繳年資30年,可領得35,168元,提繳年資35年,可領得43,700元,如以2%折算現值,分別為14,066元、17,584元、21,850元,與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4,000元相較,並未特別優厚。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根據農業部統計,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小於65歲、完全符合參加農退儲金資格者約22.3萬人,曾經參加農退儲金者至今累計約11萬人、占比達49%,但若扣除已退休、開始請領月退者,參加人數僅9.2萬人、覆蓋率占比僅41%。

二、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並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增訂第四項,在農民與政府提繳總金額不變的前提下,調整農民與政府負擔比例,農民負擔總額百分之四十,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以減輕農民經濟負擔。
農民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

前項提繳比率由農民於百分之十範圍內決定之,並以整數為限。

農民依第一項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後,主管機關始依農民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按月提繳相對應金額。

前項農民及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共同提繳之金額,應合併計算為提繳總額,由主管機關與農民依百分之六十與百分之四十之比例分擔之。

農民每月提繳之農民退休儲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課稅。
立法說明
一、根據農業部統計,目前農保投保人數約85.3萬人,其中小於65歲、完全符合參加農退儲金資格者約22.3萬人,曾經參加農退儲金者至今累計約11萬人、占比達49%,但若扣除已退休、開始請領月退者,參加人數僅9.2萬人、覆蓋率占比僅41%。

二、新增第四項,為提升農退儲金覆蓋率,降低老農津貼等其他福利措施對於整體農業財政支出之負擔,於考量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之相關衡平性狀態之下,調整農民與政府提繳總額負擔比例,修正為農民負擔總額降為百分之四十,政府負擔總額提升至百分之六十,以減輕農民經濟負擔並提升農民參與意願。

三、原條文第四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項,條文內容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