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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協助其就業,提供相關就業協助措施,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
營利事業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薪資之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薪資之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立法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統計,我國於未來10年將有378萬人將陸續退休,但新增的工作年齡人口卻只有181萬人,且根據2021年勞動部調查,發現台灣在50歲以上各年齡組,勞動參與率皆低於主要國家。
二、為落實尊嚴勞動,保障就業穩定及經濟安全,並保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與健康,建構友善就業環境,鼓勵企業進用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並避免補助過度集中單一人力市場,導致中央政府財政負擔,爰新增透過所得稅申報之薪資費用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為落實尊嚴勞動,保障就業穩定及經濟安全,並保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職業安全與健康,建構友善就業環境,鼓勵企業進用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並避免補助過度集中單一人力市場,導致中央政府財政負擔,爰新增透過所得稅申報之薪資費用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第四十二條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等規定,修正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內容包含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以使公眾可知悉違法雇主完整裁罰資訊,並使勞動法規立法體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