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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一百條等規定,修正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告相關裁罰資訊,內容包含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以使公眾可知悉違法雇主完整裁罰資訊,並使勞動法規立法體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