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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泰源等19人 111/12/09 提案版本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計畫包含下列事項:
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促進。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安全及健康之維護。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立法說明
一、由於我國已逐漸走入高齡化的人口結構,促進中高齡者或高齡者進入或重新進入勞動市場已是必要的勞動政策之一。

二、就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計畫內容,應包含本法各章就業促進事項,本法第六條:「……辦理供需服務評估、職場健康、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行性別分析……」,以及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應考慮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身體機能特性及相關的健康安全強化工作等項目等。

三、為強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與職業安全、健康維護,爰就本法第七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明定其計畫任務事項,增列以上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