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江永昌等22人 112/10/27 提案版本
第九條之一
電信事業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使用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據111年7月法務部公告之《詐欺罪案件統計分析》,106年至110年地方檢察署辦理詐欺罪案件偵查終結50萬7,859人,其中有六成三屬電信詐欺恐嚇案件(包括以網路、電話、簡訊等方式進行詐欺、恐嚇之犯罪行為),占比自106年54.7%逐年上升至110年73.7%,顯見不法者以電信服務為媒介進行詐騙恐嚇之事件愈發嚴重,有必要加強管制措施。

三、為提前防堵詐欺,應降低詐騙集團人頭電信門號或異常使用電語音通訊、簡訊或網路,爰參酌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規定,明定電信事業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確實做到「認識你的客戶」(KYC,Know Your Customer),完善電信事業之管理責任。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

二、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未經核准合併,或未經核准投資他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以上。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受讓營業,或與他電信事業合併。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取得股份。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措施。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送核准變更營運計畫。

前項第一款未共同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應繳納金額一倍為限。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審驗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公眾電信網路,或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未重新申請審驗。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所定辦法有關公眾電信網路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三、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正或繼續使用。

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送主管機關評定,或未依評定之計畫實施。

五、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

六、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第三項所定辦法者,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未經核准合併,或未經核准投資他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以上。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讓與、受讓營業,或與他電信事業合併。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取得股份。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未採取措施。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營運,或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實施。

八、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送核准變更營運計畫。

前項第一款未共同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應繳納金額一倍為限。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審驗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使用未經審驗合格之公眾電信網路,或設置之電信基礎設施有異動未重新申請審驗。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所定辦法有關公眾電信網路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三、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正或繼續使用。

四、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訂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送主管機關評定,或未依評定之計畫實施。

五、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

六、未依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第四項之通知,於期限內改善或改善不完備。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一款,明訂未落實確認客戶身分程序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配合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一項其餘款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