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07/04/16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22人 105/09/30 提案版本
第二條
監察院設左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照委員Kolas Yotaka等22人提案通過)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二、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三、國防及情報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立法說明
過去本於漢、滿、蒙、回、藏等五族共和之民族融合意義,故有邊政管理之單位需要;然而,時過境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肯定多元文化,兼含原住民族之發展。因此沿襲過去少數民族之用語,似有不周,爰修正刪除「少數」二字,以符合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