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之一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之一所列退休日生效後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之一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之一所列退休日生效後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文字。
二、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分別規定本法施行前、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而該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之退休年資,按照附表三所明定之替代率計算,又該項替代率之上限,必須依該表所列各年度認定。本條文所稱之各年度係指自107年7月1日起118年12月31日止。
三、綜上二條文觀之,無論是本法施行前已退休之人員,抑或是本法施行後之在職人員,渠等退休所得替代率依現行規定,均一律適用相同之附表三,且一律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即逐年遞減退休所得替代率1.5%至15%。換言之,縱使現仍在職尚未退休者,其退休替代率目前即已開始隨著附表三上面所定之各年度時間逐年遞減,且如於118年後始退休者,則將直接適用該附表三所列各項年資之最低所得替代率。此一規定除使現職人員退休時,毫無緩衝期可言外,更嚴重打擊人員工作士氣。
四、另查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1年,照基數內涵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3年者,自第36年起,每增1年,照基數內涵1%給與,最高給與75%。以任職35年為例,在該條文中可得退休給付基數70%,但如依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訂附表三之所得替代率,最後僅能以60%認定,二條文之規定相互扞格,第三十八條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已使得第二十九條的服務年資給付率形同虛設,現職人員退休權益實損失甚巨,惟因本法已定案施行,現職人員已無法要求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服務年資給付基數領取退休金,然現又再剝奪渠等退休所得替代率可十年遞減之緩衝期,則實屬極為不公平之對待。
五、又依同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如欲擇領全額月退休金者,需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爰造成許多現職人員欲退不能、動彈不得,除非選擇展期支領或減額支領月退休金,否則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年年遞減,實令人痛心疾首。
六、再者,目前銓敘部業已公布,自110年起逐年調升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1%,即從目前的提撥費率12%,提高到15%。這項決議雖符合本法之規定,然對現職人員而言,卻極其不公平。一方面因退撫基金之操作績效大幅虧損,亟需軍公教人員增加繳費,以彌平缺口;惟另一方面,卻又不待現職人員退休即已按表操課,逐年大砍現職人員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如此將造成現職軍公教人員逐年損失2.5%、5%、7.5%以上之薪資及退休金。每月繳費越來越多,但未來可領退休金卻越來越少,相較於勞退自提,繳費越多領越多的情形完全背道而馳,繳多領少的怪異現象,完全不符普世價值及事理邏輯外,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讓軍公教人員被連剝二層皮,實使現職人員怨聲載道無法全心投入工作,最終將影響為民服務之品質。
七、為維護法的妥適性,及維護現職公務人員權益,爰提請修正本法第三十八條之內容,使現職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遞減年度,改按其退休生效之當年度起開始逐年遞減,並增列附表四,俾利現職人員適用。
八、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原訂【照附表三】之規定修正為【照附表三之一】;同條第三項並將原訂【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修正為【照附表三之一所列退休日生效後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二、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分別規定本法施行前、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而該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之退休年資,按照附表三所明定之替代率計算,又該項替代率之上限,必須依該表所列各年度認定。本條文所稱之各年度係指自107年7月1日起118年12月31日止。
三、綜上二條文觀之,無論是本法施行前已退休之人員,抑或是本法施行後之在職人員,渠等退休所得替代率依現行規定,均一律適用相同之附表三,且一律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即逐年遞減退休所得替代率1.5%至15%。換言之,縱使現仍在職尚未退休者,其退休替代率目前即已開始隨著附表三上面所定之各年度時間逐年遞減,且如於118年後始退休者,則將直接適用該附表三所列各項年資之最低所得替代率。此一規定除使現職人員退休時,毫無緩衝期可言外,更嚴重打擊人員工作士氣。
四、另查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1年,照基數內涵2%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3年者,自第36年起,每增1年,照基數內涵1%給與,最高給與75%。以任職35年為例,在該條文中可得退休給付基數70%,但如依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訂附表三之所得替代率,最後僅能以60%認定,二條文之規定相互扞格,第三十八條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已使得第二十九條的服務年資給付率形同虛設,現職人員退休權益實損失甚巨,惟因本法已定案施行,現職人員已無法要求依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服務年資給付基數領取退休金,然現又再剝奪渠等退休所得替代率可十年遞減之緩衝期,則實屬極為不公平之對待。
五、又依同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如欲擇領全額月退休金者,需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爰造成許多現職人員欲退不能、動彈不得,除非選擇展期支領或減額支領月退休金,否則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自己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年年遞減,實令人痛心疾首。
六、再者,目前銓敘部業已公布,自110年起逐年調升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1%,即從目前的提撥費率12%,提高到15%。這項決議雖符合本法之規定,然對現職人員而言,卻極其不公平。一方面因退撫基金之操作績效大幅虧損,亟需軍公教人員增加繳費,以彌平缺口;惟另一方面,卻又不待現職人員退休即已按表操課,逐年大砍現職人員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如此將造成現職軍公教人員逐年損失2.5%、5%、7.5%以上之薪資及退休金。每月繳費越來越多,但未來可領退休金卻越來越少,相較於勞退自提,繳費越多領越多的情形完全背道而馳,繳多領少的怪異現象,完全不符普世價值及事理邏輯外,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讓軍公教人員被連剝二層皮,實使現職人員怨聲載道無法全心投入工作,最終將影響為民服務之品質。
七、為維護法的妥適性,及維護現職公務人員權益,爰提請修正本法第三十八條之內容,使現職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之遞減年度,改按其退休生效之當年度起開始逐年遞減,並增列附表四,俾利現職人員適用。
八、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原訂【照附表三】之規定修正為【照附表三之一】;同條第三項並將原訂【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修正為【照附表三之一所列退休日生效後各年度替代率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