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定宇等20人 111/04/08 提案版本
第八十八條
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人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
各機關申請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人員,應填造申請書表並檢齊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

前項申請退休之駐外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未回到國內者,審定機關應不予退休審定。
立法說明
為避免駐外人員於派駐外國(或地區)期間依本法提出退休之申請,並退休審定生效日仍滯留駐在地,如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於退休後仍應管制出國者,將無法予以管制,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規定形同具文,爰增訂第二項駐外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未回到國內者,審定機關應不予退休審定,如修正條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