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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法銓敘審定以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蒙藏任用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但以調任中央各機關為限。
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原依法銓敘審定以蒙藏邊區人員任用之現職人員,得適用原蒙藏任用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依現行條文修正。
二、配合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之廢止,為保障原依該條例任用人員之權益,爰修正本條規定。
三、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蒙藏委員會自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裁撤生效,相關業務分別移由外交部、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承接;又蒙藏委員會自九十八年以後,即未再依蒙藏任用條例新進人員,原依該條例任用,並經銓部銓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共計十二人,分別隨同業務移撥安置於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
四、為適度保障前開人員權益,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前開人員得依該條例之規定繼續任用、晉升官等、調任及陞遷。
五、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為保障前開人員權益,除得適用該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外,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宜限制前開人員之調任範圍,以期適度保障其工作權免受侵害。
二、配合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蒙藏任用條例)之廢止,為保障原依該條例任用人員之權益,爰修正本條規定。
三、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蒙藏委員會自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裁撤生效,相關業務分別移由外交部、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承接;又蒙藏委員會自九十八年以後,即未再依蒙藏任用條例新進人員,原依該條例任用,並經銓部銓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共計十二人,分別隨同業務移撥安置於文化部及大陸委員會。
四、為適度保障前開人員權益,蒙藏任用條例廢止後,前開人員得依該條例之規定繼續任用、晉升官等、調任及陞遷。
五、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為保障前開人員權益,除得適用該條例繼續任用至退休或離職時為止外,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宜限制前開人員之調任範圍,以期適度保障其工作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