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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9人
公務人員任用法
提案人:
葉津鈴
賴振昌
陳歐珀
連署人:
陳節如
鄭麗君
段宜康
高志鵬
許添財
何欣純
陳亭妃
陳明文
李俊俋
李應元
黃偉哲
尤美女
陳怡潔
魏明谷
李昆澤
劉櫂豪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葉津鈴、賴振昌、陳歐珀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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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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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津鈴等19人
103/05/09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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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及因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免職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立法說明
公務員經人評會記兩大過免職者或是年度考績丁等,都是經過評鑑不是適任公務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設定比較對象: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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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津鈴等19人|103/05/09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