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適應等20人 109/03/03 提案版本
鄭運鵬等17人 109/03/03 提案版本
吳玉琴等17人 109/05/22 提案版本
第九條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前項職權得視考試性質、考試方式,經典試委員會決議後,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行使之。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及分數轉換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七、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前項職權得視考試性質、考試方式,經典試委員會決議後,授權典試委員長邀集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行使之。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及分數轉換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說明
配合「監試法」廢止,重新檢討典試委員會職權,將現行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等事務性事項,移列第十條規範,其後各款款次依序遞移。
第十條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已無監試委員監試,故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毋須監試委員列席,爰刪除本條條文。
下列事項典試委員會應推派典試委員監督辦理之:

一、試卷之彌封。

二、命擬試題支開拆。

三、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固封、開拆與核對。
立法說明
一、配合「監試法」廢止,刪除現行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規定。

二、然為昭公信,現由監察委員監試事項,增列由典試委員會推派典試委員監督辦理之規定,以維護考試公正形象。
(刪除)
立法說明
目前電子監視器普遍,監察委員行禮如儀的監試制度無須存在,配合提案廢止監試法,一併提案修正典試法中之監試規定。
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有監試委員列席。

前項監試委員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監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
二、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
三、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並任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成績卓著。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監試委員不再由監察院派員擔任,爰新增第二項,明定監試委員聘用程序。

三、為確保國家考試之公平性與公信力,監試委員應有一定資格,爰新增第三項,明定監試委員資格。
第十條之一
下列事項應於監試委員監試下為之:

一、彌封姓名冊之固封與開拆對號。

二、試題之拆封。

三、應考人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之確認。

監試委員得監試闈場、試場與閱卷場所作業之相關試務程序。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監試事項核心化、明確化,配合試務作業程序,增訂第十條之一。

三、目前彌封姓名冊之固封與開拆對號已採資訊化方式,係於考試舉行前,將資料電子檔燒錄於電子儲存媒體(現為光碟片),經監試委員檢視媒體內儲存內容後,封存於信封,交由監試委員於封袋封口、騎縫處簽名,始由試務承辦單位密存保管。彌封姓名冊之開拆及對號,則由監試委員開拆取出之前親自緘封之資料電子光碟片,以該光碟片之電子檔,進行電腦系統自動對號作業,並依錄取標準產製錄取或及格人員姓名冊,爰配合實務作業,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四、配合目前監試委員監試闈場作業之相關試務程序,爰為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五、依第九條規定,考試成績之審查係屬典試委員會職權,典試委員會依其專業判斷,就需用名額與錄取名額之查核、應考人違反試場規則所致之扣分、扣考情形、發生偶發事件之處理方式等涉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事項,做最後審查;前揭事宜均須公正第三人實質參與,以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爰為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六、前揭依錄取標準產製錄取或及格人員姓名冊,須由監試委員、典試委員及典試委員長共同確認簽署後,再據以印製正式錄取或及格人員榜單,依法定程序公告。又依第九條規定,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屬典試委員會職權,爰依現行典試及試務作業程序,明訂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七、除本條第一項所列應於監試委員監試下為之的事項外,其餘在闈場、試場與閱卷場所作業之相關試務程序,監試委員亦得監試,俾更能提升公信力,樹立國家考試公正及威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