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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修正前,已收取刑事保證金,舊法並無應給付利息之規定,新法修正後,訂定應給付利息之相關存管、計息之相關作業之準備及作業規定,爰增訂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二、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修正前,已收取刑事保證金,舊法並無應給付利息之規定,新法修正後,訂定應給付利息之相關存管、計息之相關作業之準備及作業規定,爰增訂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