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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書需就告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書需就告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立法說明
一、查當前法務部已於109年7月以法檢決字第10904522710號函請各檢察署,就結案書類有關當事人年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記載,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以落實含告訴人在內之當事人隱私保護效果。
二、復以法務部刻正於所辦理之檢察長會議中,業請各檢察機關檢察長辦理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會議時,對於除當事人自行聲請外,有必要時亦應主動詢問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等於個人資料隱蔽之需,且持續督促是項作業。
三、考量法定條文跟進前開相關行政行為辦理立法修正,除可成為該類資訊保護作業辦理上之法源依據之外,另藉列為法定事項亦可強化行政疏漏之防範。是以除就第二項所載「左列」一語按法律統一用語改為「下列」外,另刪除起訴書對被告應記載之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並新增第三項規範有關起訴書需就告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
四、現行第三項次條文,配合修正體例,更改為第四項次。
二、復以法務部刻正於所辦理之檢察長會議中,業請各檢察機關檢察長辦理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會議時,對於除當事人自行聲請外,有必要時亦應主動詢問當事人、被害人(告訴人)等於個人資料隱蔽之需,且持續督促是項作業。
三、考量法定條文跟進前開相關行政行為辦理立法修正,除可成為該類資訊保護作業辦理上之法源依據之外,另藉列為法定事項亦可強化行政疏漏之防範。是以除就第二項所載「左列」一語按法律統一用語改為「下列」外,另刪除起訴書對被告應記載之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並新增第三項規範有關起訴書需就告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與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進行隱蔽。
四、現行第三項次條文,配合修正體例,更改為第四項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