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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六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法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或法醫師行之。
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法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解剖屍體,應命醫師或法醫師行之。
立法說明
一、經查現行法醫師法第九條規範,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與解剖屍體,法醫師均為執行之主體。
二、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關於檢驗與解剖屍體之主體,卻無名列醫師於其中。
三、由於法醫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範滿足特定法醫學教育者,得應法醫師考試,故我國法醫師資格分為醫師型與非醫師型兩者。
四、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將檢驗與解剖屍體主體限定於醫師,恐使非醫師型法醫無法執行業務,相關條文亦與醫師法有明顯落差,不利於整體法制發展。
二、然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關於檢驗與解剖屍體之主體,卻無名列醫師於其中。
三、由於法醫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範滿足特定法醫學教育者,得應法醫師考試,故我國法醫師資格分為醫師型與非醫師型兩者。
四、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將檢驗與解剖屍體主體限定於醫師,恐使非醫師型法醫無法執行業務,相關條文亦與醫師法有明顯落差,不利於整體法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