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姚文智等17人 104/05/29 提案版本
第一百八十二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證人為醫師、護理人員、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立法說明
有關醫師等應嚴守職業秘密之從業人員,均已明載於各相關法律與本法之中。護理人員亦應嚴守執業秘密,此為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明定,爰增列如修正條文,以使保障人權之立法意旨更趨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