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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林俊憲等18人 115/03/27 提案版本
第八條之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文字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第八十條增訂第三項有關特定罪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使新舊法適用更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