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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三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施行前,經准許假釋,於修正施行後,仍在假釋期間內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之刑法施行前經准許假釋,於修正施行後,仍在假釋期間內者,是否有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適用,易生疑義,爰予增訂,以資明確。
二、本次修正之刑法施行前經准許假釋,於修正施行後,仍在假釋期間內者,是否有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適用,易生疑義,爰予增訂,以資明確。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因刑法第七十八條撤銷假釋,尚未執行完畢者,如其無執行刑罰之必要,法務部應廢止撤銷假釋之處分。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修正目的,避免使無執行刑罰必要者仍繼續在監服刑致國家刑罰權行使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之流弊,並減輕監所超額收容造成各監所收容人數高過額定容額、獄政管理日益困難之問題,應使已受假釋撤銷而尚未執行完畢者有依新法再行審酌有無執行必要之機會。爰增訂本條文。
二、為落實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修正目的,避免使無執行刑罰必要者仍繼續在監服刑致國家刑罰權行使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之流弊,並減輕監所超額收容造成各監所收容人數高過額定容額、獄政管理日益困難之問題,應使已受假釋撤銷而尚未執行完畢者有依新法再行審酌有無執行必要之機會。爰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