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岱樺等16人 113/05/31 提案版本
第三百八十七條
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登記之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登記之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限。但依法應簽證或另有其他法令規定應由會計師、律師辦理之相關事項,依其規定辦理。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申請登記,違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不依第一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立法說明
一、公司法於民國69年修法時,依實務現況將會計師、律師依法納入;民國93年記帳士法通過,現況由記帳士執行約全國八成以上公司登記業務,基於事實,比照69年之現況事實認定,將記帳士納入公司登記代理人。

二、記帳士是洗錢防制法指定之非金融機構,是政府高度監理行業,記帳士亦是高度自律行業。

三、財政部執行相關稅務業務將記帳士納入管理後,使財政部稅務業務電子化推動更具效益及完備。故經濟部將記帳士納入公司登記代理人,有助推動公司登記電子化及協助公司相關法令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