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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當年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之調整,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第九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前三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前項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當年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之調整,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第九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前三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立法說明
一、查本條係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明定企業有獲利而無累積虧損,企業需於章程明定獲利之定額或者一定比例做為員工酬勞,藉此健全勞工薪資,為當初修法並未明定比例,而是把加薪幅度取決在企業良心上。
二、有媒體2023年報導指出,我國上市公司合計共有497家員工薪資低於產業平均值,比重高達56%,其中光電業有49家,半導體48家,電腦及周邊44家,電機機械23家,鋼鐵26家,營建25家,其他類35家。這些低薪的上市公司,不乏股價已高達200元以上,每股獲利甚至超過10元,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亦曾在減稅加薪評估表示「在政府租稅優惠政策之鼓勵下,企業加薪意願及加薪幅度仍屬不確定之變數。」顯見加薪全憑企業良心,如無法令之驅動,在商業競爭公司領導者能省則省的心理下,加薪只是空談。
三、依據104人力銀行發布《2023企業年終及2024薪酬趨勢大調查》顯示,2024年,47.5%企業預期調薪3.2%,平均每月加薪1,431元,調薪幅度10年倒數第三,且遠低於基本工資,又《最低工資法》於112年12月27日公布,該法第九條明定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其審議機轉包含勞動力生產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等10項計算。
四、但過往國人詬病每次調整最低工資時,高於最低工資者調整幅度過低,致使民眾無感,為避免臺灣薪資M化日趨嚴重,爰明定分派員工酬勞之當年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之調整,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第九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之規定,讓薪資調整不僅旨在最低工資上,一般上班族也可以享受公司獲利之利益。
二、有媒體2023年報導指出,我國上市公司合計共有497家員工薪資低於產業平均值,比重高達56%,其中光電業有49家,半導體48家,電腦及周邊44家,電機機械23家,鋼鐵26家,營建25家,其他類35家。這些低薪的上市公司,不乏股價已高達200元以上,每股獲利甚至超過10元,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亦曾在減稅加薪評估表示「在政府租稅優惠政策之鼓勵下,企業加薪意願及加薪幅度仍屬不確定之變數。」顯見加薪全憑企業良心,如無法令之驅動,在商業競爭公司領導者能省則省的心理下,加薪只是空談。
三、依據104人力銀行發布《2023企業年終及2024薪酬趨勢大調查》顯示,2024年,47.5%企業預期調薪3.2%,平均每月加薪1,431元,調薪幅度10年倒數第三,且遠低於基本工資,又《最低工資法》於112年12月27日公布,該法第九條明定最低工資之審議,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其審議機轉包含勞動力生產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等10項計算。
四、但過往國人詬病每次調整最低工資時,高於最低工資者調整幅度過低,致使民眾無感,為避免臺灣薪資M化日趨嚴重,爰明定分派員工酬勞之當年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之調整,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第九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之規定,讓薪資調整不僅旨在最低工資上,一般上班族也可以享受公司獲利之利益。